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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用完就退货

106 人参与  2022年06月17日 22:00  分类 : 财经资讯  评论

近日,浙江杭州。一名买家以5800元的价格网购了60只花瓶,并于收货后第6天申请退货。商家致电买家得知其从事婚庆行业,花瓶为办婚礼所需,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。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开箱验货,发现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,于是拒绝退款。买家要求商家按照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,将商家告上法庭。最终法院判决花瓶并不完好,不符合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条件。

(图片来源于网络,联系侵删)

询律释法

网购现在已深入人们的生活,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为生活消费而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,可以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退货。

本案中,买家婚庆公司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,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,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,买家也自认使用行为,该行为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、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的范畴,影响二次销售,不符合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条件,买家要求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请求不成立。

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“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”,可以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。

(图片来源于网络,联系侵删)

同时,消费者定作的商品,鲜活易腐的商品这些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。而且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,在购买时经过了确认,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,您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:
1. 消费者定作的;
2. 鲜活易腐的;(例如,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,就属于“鲜活易腐”的商品,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)
3.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
4. 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
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,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。对于上述四类商品,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。
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七条,对于以下三类商品,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您的确认,就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。
1.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,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;
2.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;
3.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、有瑕疵的商品。
对于上述三类产品,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,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。如无确认,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。

(图片来源于网络,联系侵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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